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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初次(增加)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
   
    按照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 71号)规定,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:
   
    1、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 155厘米以上。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0厘米以上。
   
    2、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.0以上。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.9以上。
   
    3、辩色力:无红绿色盲。
   
    4、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 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。
   
    5、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。
   
    6、下肢:运动功能正常。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,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厘米。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,右下肢应当健全。
   
    7、躯干、劲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    申请人提交的《身体条件证明》;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;
   
   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:
   
    1、兰州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;
   
    2、本市区、县中心医院。
  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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